反驳录音证据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att.110ask.com/tutuku/108/108005/6zwlup5skjrh1.jpg?x-oss-process=image/resize,w_800)
证明存在诱导或者暴力威胁排练出来的;
证明录音是后期剪辑制作出来的;
证明录音证据的有关内容损害了公共利益;
证明录音中的谈话不够清晰不够连贯,和证明事实关系不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