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股东应该怎么样办
公司破产后,就需要进行破产清算,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的清偿,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破产债务偿还的顺序
公司破产债务偿还的顺序是: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公司破产流程
程序如下:
1.由公司、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后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
2.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权决定公司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并监督管理公司的财产。
3.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在管理人制定完成分配计划后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法院同意后进行债权分配。
4.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债务的清偿。
5.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n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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