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知情权侵害
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帐薄与记录查阅权,提请审计确认公司财务状况权,公司经营状况质询权等遭受侵害的纠纷。
2、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集、召开请求权侵害
鉴于我国目前公司比较普遍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现状,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受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掌控的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对中小股东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的侵害。
3、公司盈利分配权侵害(股利分配权纠纷)
4、股权转让或新股认购权侵害(股权转让权纠纷)
其中,除通常的股权优先受让权或新股认购优先权、增资扩股优先权外,还应包括有待《公司法》立法确立的公司部分股东权益在遭受其他股东侵害而其他途径维权不能、出资公司目的无法达成情况下的公允(如参考公司净资产值)转让股权请求权,它与下述第6种非目前《公司法》法定解散请求权之外的在公司权力博弈陷入僵局、部分股东出资目的无法达成情况下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应作为被侵权股东的备选权。
5、股东共益权侵害
这是最广泛的一种公司股东权益侵权纠纷。包括大股东或公司高管关联交易、个别股东抽逃资金或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物、公司董事或高管怠于或不当履行职责、少数股东非法干预或不作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等非法侵害公司权益,并间接侵害其他股东共同利益的侵权纠纷。分全部股东共益权和部分股东共益权。
6、解散公司请求权侵害
包括我国《公司法》法定情形下的解散公司请求权侵害,更应包括在公司权力博弈陷入僵局、多年不分红、部分股东出资目的无法达成情况下的解散公司请求权侵害。对此,我们寄希望于新《公司法》立法。
7、股权(股份)与股东身份确认权侵害
表现之一是为规避《公司法》有关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而在公司设立时普遍采用一带多代表登记股东侵害股东及其股权确认与行使权的纠纷。之二是怠于或故意拖延办理股权(股份)转让工商变更等法定手续侵害受让人权益纠纷。之三是在公司部分股东涉嫌出资不到位、抽逃资金或挪用公司资金无法归还等情况下,其他股东请求重新确认公司股东身份及其各自持股比例的纠纷。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侵害。
在主体上,公司股东权益侵权纠纷可能涉及到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公司高管与公司或股东、公司与股东,由于上述提及的利益冲突、立法与操作缺陷、司法救济乏力,公司股东权益侵权纠纷实际表现形式与内容远非上述所能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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