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流程
在这种情况之下,需要原告首先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副本,同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然后,法院会针对这些文件材料展开全面的审查,并做出是否收案的决定。
如果裁定不予受理,法院会详细告知相应的理由。
而一旦法院决定正式立案,则会在立案之日起的五天之内把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应,发表答辩意见。
二、法院调解
在诉讼活动中,调解是人民法院应该遵循的必经程序之一。
调解可以产生以下三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结果,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能够和解,原告有权撤回诉讼请求,从而终结整桩诉讼;
第二种结果,经过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分离协议,在协议达成之后,人民法院将按照透明公正的原则制作离婚调解书。
当该调解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以后,便会产生法律效力,从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第三种结果,在法庭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这意味着所有努力都告失败,必须立刻着手进行下一步的诉讼程序。
三、审判与判决
对于经过调节无效仍然存在争议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对此类涉及离婚与否以及包括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重大因素在内的事务做出尽可能精确的裁判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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