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是不是一定要领取?可以不领吗?未领完失业保险金,又重新就业怎么办?
外地城镇户籍人员可选择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凭社会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总额的一半计算。
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是否一定要领取?
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选择领取的,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领手续。
过去已办过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但没有领取,缴费年限是否可以和以后再次就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重新就业前已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不能合并计算;未办理过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才能合并计算。
已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或未领完失业保险金,又重新就业怎么办?
这种情况可办理结转手续,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结转,与下次失业时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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