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股权转让是否有陷阱
时间:2023-08-17 17:10:14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权转让通知书冯某:

本出资人(沈某)拟将拥有无锡市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某。

本出资人(俞某)拟将拥有无锡市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某。

本出资人(李某)拟将拥有无锡市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某。

本出资人(杨某)拟将拥有无锡市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某。

本出资人(陈某某)拟将拥有无锡市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某。

请冯某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定是否需要购买本出资人出让的股权,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问题:冯某也就是我,当时是以一万元本金入股的,也占10%的股份,想问一下这个刘某某发给我的这份股权通知书里面的1万元价格转让是除本金以外给我们1万元钱,还是就是只有1万本金这么多钱?还有想问一下这份转让书里面是否有什么漏洞或者陷阱?非常感谢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一篇: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内部股权转让协议

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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