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定管辖权异议后,是否应接受抗议
时间:2023-05-07 09:54:02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管辖权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和同级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种分工决定了不同的法院在法院系统内受理不同的案件。就属地管辖权而言,管辖权只是不同法院管辖权的划分。根据中国的宪法制度,除特别法院外,还根据行政区域设立地方法院。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一致,在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案件,由该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院管辖。一方面,这是由于中国历史传统的影响,自古以来就是如此;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家。除特别行政区外,只有一个法院系统,实行统一的成文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区域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根据行政区域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这一规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包括两种:一种是移送案件的裁定,另一种是驳回异议的裁定。理论上,管辖权异议不仅涉及级管辖权,还涉及区域管辖权。第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监督基于以下原因,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监督应坚持限制原则:

首先,管辖权异议的判断主要在于对不妨碍法律适用的事实的认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原告选择对自己有利且没有起诉管辖权的法院,给被告造成不利后果。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在于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域管辖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解释仍然十分明确,一审和二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几乎没有困难和困惑。近年来,下级法院很少仅仅就区域管辖权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法律适用的指示。

其次,《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权,因为该裁定影响到其他法院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不予受理、驳回诉讼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然而,经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三项决定对各方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其中,拒不起诉的裁定虽然也是一个程序性问题,但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以及当事人能否得到司法权的保护。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论是驳回当事人的异议,还是支持当事人的异议,都不会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更不会影响当事人是否受到司法权的保护。但裁决结果将影响其他法院行使审判权。因此,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二审法院监督权,要求人民法院在作出这样的裁决时要非常谨慎。仅就对当事人的影响而言,与管辖权不一致的裁决远远小于中止诉讼、终止执行、不执行仲裁裁决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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