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规定如下: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犯如何量刑
行为人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犯的,法院可以比照主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主犯如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那么法院对行为人在此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主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则行为人作为从犯就可在上述范围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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