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导致这类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因素。单位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论。对此,本文认为诈骗罪应当增设单位犯罪。
一、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的法律意义
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的实质意义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严重社会危害性、符合诈骗罪客观形态的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诈骗行为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刑罚当罚性,取决于二点:一是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能因为其是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就能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从实践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已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在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完全具备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其次,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不是行为人取得利益。就对法益的侵犯来说,单位集体实施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单纯自然人实施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质的区别。
(二)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虽然单位诈骗的事实的存在,但单位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并非一切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是单位犯罪。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主体,因此不能认定类似案件属于单位犯罪,因此也就不能对单位进行刑事处罚。
二、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的实践意义
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虽然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仍然可以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具有可罚性理论基础。
比较遗憾的是,单位网络金融诈骗在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的法条。由单位实施的金融诈骗罪一直在司法界就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可能在未来我国刑法中会专门增加追究单位在网络金融诈骗方面的刑事责任。所以现在司法实践处理单位触犯了网络金融诈骗罪的这种情况,主要还是侧重于追究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