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下:
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侵犯权利之日起计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时效期起点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结算文件的合同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此期限内确认同意或者不同意结算结果,并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3、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答复期限届满可以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但怠于与承包人协商重新结算的,视为怠于履行合作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人伤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如果构成伤残的话在实际中时从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时有损害发生,应从此时开始在两年内起诉,如系人身伤害则应在三年内起诉。如某些损害是在事隔一段时间后发现的,则应在发现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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