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具体对婚姻篇作出了以下新规定: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篇房产分割最新规定
民法典对于房产分割的规定,适用于其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各项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申请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分割首先应该划分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予以分割。若是该房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则以还贷比例较重的一方分得房产,分得房产的一方应该向另一方补偿一定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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