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砂征收港口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的问题,我们曾在《关于港口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交财发[1994]822号)中规定,1995年底以前暂缓征收。最近,部分代征单位要求对1996年以后如何征收黄砂“两费”的问题予以明确,并希望继续维持暂缓征收的政策;同时要求对类似黄砂的石灰石、建筑用石子、磷矿(粉)等低值货物也暂缓征收“两费”。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起继续对黄砂暂缓征收“两费”。
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石灰石、白云石、建筑用石子和磷矿(粉)暂缓征收“两费”,已征收的不再退还。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全文2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