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不是终身的,民事案件经过法院判决之后被告是需要按照判决书执行的,要是被告没有在判决期限内并且经过催告之后还是没有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是可以限制被告高消费的。
一般情况下限高令的法律执行期是持续到被告履行义务,要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义务的话限高令是一直不能解除的,只要被告履行完义务的话限高令就可以解除。
限高令和失信人区别是什么
从法律上来看,两者既然是两项不同的法律规定,就必然有其不同之处,具体来说有几下几点:
1、判断标准不同
两者的判断标准的不同点在于: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
2、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对象及效力不同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对象,一般是被执行人本身。如果被执行人为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失信的效力通常不会波及高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等。但“限制高消费”措施面对的群体较广,除被执行人自身外,也可以用在高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限制高消费令发布后,符合下列二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1、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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