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质量许可证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冶金轧捆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管理制度,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认证制度,不在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
二、出口质量许可证该如何办理
出口商品生产、加工单位申请质量许可证,应向当地商检局登记,领取并填写《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由生产、加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商检局。
(一)获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必备条件:
1、有正厂长抓质量,并有厂领导分管的独立的检验机构,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2、产品经商检局或商检局指定的单位按规定抽样检验合格并获得证书。
3、半年内商检局检验(包括品质、数量、包装、安全、卫生,下同)累计批次合格率达80%,一年内未发生大的质量事故或由于生产、加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国外退货。
4、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考核评分表(试行)》(见附件一)考评,总分达到400分,而且评分表二、三项单项分别达到80和96分。
(二)质量许可证的申请、考核和颁发:
1、出口商品生产、加工单位申请质量许可证,应向当地商检局登记,领取并填写《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由生产、加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商检局。
2、商检局接到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后,应首先抽样检验产品,合格后单独或会同生产、加工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质量许可证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评分,达到规定分数,并满足其他必备条件的批准发给质量许可证。对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整顿改进,一般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3、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或企业验收合格的申请单位,各地商检局在进行质量许可证考核时,对相同项目可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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