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双方没有约定在承租期间可由承租人转租的条款,且被申请人也不同意转租,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n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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