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如下:
首先,原告应妥善准备并递交给法院一份详实并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起诉状;
其次,为支持诉讼请求,必须准备充足的相关证据材料;
接着,带着上述所有资料,将起诉状及证据送往具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进行递交;
此后,法院将会对是否同意接纳此类案子进行斟酌判断;
当法院确认收到了相关的起诉材料后,按照法定时限,将会向被告发送有关其起诉状副本;
随后,法院还将具体安排开庭时间,并且向两方当事人均发出传票;
到此步骤为止,由原告提出的诉讼诉讼请求及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都有待于法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在此基础上,法庭会依据调查过程中所了解到的事实,判定是否许可离婚,财产如何分配,以及新出生儿女的抚养问题等诸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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