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居间合同是否属于卖房必要条件?
时间:2023-07-05 19:05:21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了居间合同不是必须得卖房。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协议,但实际上有很多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中介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和中介达成协议,卖方是否实际履行卖方的意愿,如果不按照协议履行,恐怕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终止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定金的,可以适用定金罚款。

卖房签了合同要离婚房子怎么办?

离婚后购房合同可以申请更名,具体申请更名流程如下:

1、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

2、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

(1)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理由;

(2)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

(3)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4)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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