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穿梭于红灯路口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常常被视为蓄意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所发出的明确指示。
依据法令规定,当行人或驾驶者明了前方已然亮起红灯时却依然选择强行穿过,即便是由于分神、疏忽或者其他并非蓄意的因素而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一时刻违反了交通规则,然而在法律层面上,此类行径仍然会被判定为故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
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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