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私营企业中的采购部门成员接受了供应商方面提供的回扣,那么此种行径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如若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组织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便利之便,在经济接洽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收取各类名义的回扣以及手续费并据为己有,则将按照所涉金额的多寡而面临相应程度的惩戒。具体而言,若所收受的金额数额较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所收受的金额数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若所收受的金额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仍需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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