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3、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者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单位只对其在业务范围内或与业务相关的活动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应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判禁止的活动有哪些
被判禁止的活动有:
1、个人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
3、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犯罪的;
4、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追缴违法所得,退款到位,或者未足额缴纳罚款的;
5、其他有必要禁止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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