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相同点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
其一,两者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
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
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
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这方面、犯罪主体不同:
其一、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
其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比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三、区别二罪应注意的问题
实际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也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但本罪客观方面不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要件,其妨害的公务内容是特定的法院裁判的执行,因此,本条相对于《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而言,是特殊法条,是交叉型的法条竞合关系。
四、触犯二罪的处罚
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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