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材料到县区级人社部门。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区级人社部门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需经营场所、办公设备等条件,县区级人社部门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级人社部门进行复审。
市级人社部门复审后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副件1份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3、验资机构出具,申请人提供的公司章程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6、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9、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一、劳务派遣的主体
①劳务派遣有三个主体:派遣机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
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但不直接使用员工。
③用工单位只管使用派遣机构派来的员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
④派遣员工同时接受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其岗位的双重管理,作为派遣机构的员工,他们必须按用人单位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完成任务。
劳务派遣不同于传统的劳务中介还在于对就业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对各级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街道、社区劳务保障服务机构的信息搜集引导,并依托全省各层次的技能培训机构,为员工实施省内、省外、境外就业的各个环节需要开展的各类培训、咨询、代理等一条龙服务,进而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移。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具有很多优势。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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