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判20多年怎么判
1.针对仅有一次抢劫行为的罪犯,其基准刑事责判定为有期徒刑四年。
2.若抢劫犯罪过程中获取了财物,则在此基础上,财物价值每增加200元,刑期需相应增加一个月。
3.若受害者人数超过一人,那么每多出一人,所涉罪行将依据次基数增重10%进行处罚。
4.如果抢劫行为导致他人轻伤,那么每新增一名轻伤受害者,所涉罪行将依据次基数增重20%进行处罚。
5.对于持有武器实施抢劫的罪犯,所涉罪行将依据次基数增重20%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判刑怎么申请减刑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那些犯下抢劫罪行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若能积极遵守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真诚反思悔过,甚至展现出优异的立功表现,均可享有相应的减刑权力;而对于其中有重大立功行为者,更应予以特别的优惠待遇。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如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安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出色,发挥关键作用;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实施单次抢劫犯罪的罪犯,其所应承担的基准刑期定为四年。然而,如果罪犯在抢劫过程中成功获得了额外的财产利益,那么将对他们的刑期产生影响,每增加值超过200元(含本数),则需要在基准刑罚上增加一个月作为附加刑期。然而,当受害者人数超出一人时,也将对刑期产生影响,具体来说,每增加一名受害者,就需要对罪犯的刑期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此外,如果在抢劫过程中导致了受害者的轻微伤害,那么同样会对罪犯的刑期产生影响,每增加一名受害者的轻微伤害,就需要对罪犯的刑期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最后,如果罪犯在抢劫过程中持有武器进行暴力威胁,那么这一行为将被视为加重情节,从而需要对罪犯的刑期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综合以上各种因素,我们可以通过严谨的计算和分析,来确定罪犯最终应当承担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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