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款物挪用罪的定罪要素是什么
时间:2023-08-25 11:22:02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特定款物挪用罪的定罪要素是什么

特定款物挪用罪的定罪要素是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管理特定款物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要件,主观为故意。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挪用特定款物罪诉讼时效最长为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n(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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