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可以随便约定吗
时间:2023-04-26 08:21:31 3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合同签订地可以随便约定吗

合同一般要约定签约地点。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二、合同签订地怎么确定吗

(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签订地点写哪

在合同中约定地点主要是为了利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的处理,如果双方归同一个法院管辖就无所谓了。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依据之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约定了签订地,但其约定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合同签署地。这体现了约定优先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符合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在同一地点的,即为合同签订地;如果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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