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追尾事故时,全责方的保险并不一定会全额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两辆车辆的修理费用均由追尾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而被追尾者则仅能申请自己的交强险进行理赔。若追尾全责方拒绝支付相关款项,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追尾全责保险并非一定能够全额赔付。一般而言,当追尾事故中确定为追尾方全责时,两辆车辆的修理费用将全部由追尾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而被追尾者仅能获得其所投保的交强险中的无责赔偿部分。此项无责赔偿将由追尾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支付。
然而,座位险仅针对车辆座位上的人员伤亡提供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追尾事故中,无论前车因何种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只要追尾行为成立,便认定为后车负有全部责任。因此,后车只能通过保险方式解决问题,首先由保险公司对前车进行拍照和定损,随后按照定损金额支付前车的修理费用。在此基础上,一般情况下,后车还需向前车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但需要明确的是,该补偿金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最后,后车也需要对自身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再次对后车进行定损,并为后车报销修理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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