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后,车辆停在公安派出所,不需要交停车费。国家对于停车收费场所,有明确的规定。派出所不是收费场所,因此不应收取停车费。派出所对停在其院内的车辆进行收费,是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派出所依据有关规定,对停在其场内的车辆拖至收费停车场,则需要按规定向停车收费场交有关保管等费用。
车站广场乱停车被罚状告派出所未获支持
车主秦有福驾驶电动车到火车站办手续,将车随意停放在车站广场,秦有福被行政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11月17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车站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
黎塘车站公安派出所对所辖黎塘火车站广场秩序进行管理,在广场的出入口告示进入广场的车辆,请按指定位置停放,违者依法处罚。黎塘车站公安派出所,广场内竖牌明示摩托车、电动车、单车停放处。2008年9月16日18时许,秦有福驾驶一辆电动车径直驶入黎塘火车站广场,未于指定位置停车、保管,停放在售票厅台阶下。秦有福到售票厅办理退票手续出来后,被值勤民警询问。但其不理睬,驾车驶至广场出口处被保安拦住。值勤民警出示工作证,要求秦有福到黎塘车站派出所接受调查,遭其拒绝。值勤民警将秦有福强制带到车站派出所。这一系列事情引起群众、旅客围观,阻塞火车站广场出口正常通行。派出所认为秦有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审批、立案,于当日18时30分对其作出传唤,并调查证人,9月17日11时30分结束传唤,此间秦有福未离开派出所。派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秦有福当场交纳罚款,派出所当场出据财政部门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收取200元罚款。事后秦有福不服,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派出所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享有法定职权。秦有福进入车站广场时已见警示牌,明知广场内车辆须有序停放,却不遵守管理制度,未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采取非理性手段抗拒值勤民警的管理,造成了火车站广场出入口旅客正常通行受阻的后果,原告的行为确已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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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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