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以下物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集体福利设施、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不能强制执行或处分的财产、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
根据法律法规,以下物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2.集体福利设施;
3.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4.不能强制执行或处分的财产;
5.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
哪 些 物 品 不 能 作 为 借 款 合 同 的 抵 押 物 ?
在我国,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将一定财产作为债务的履行担保。根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然而,并非所有物品都适用于作为抵押物。根据该法第405条规定,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债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债权人。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债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以下物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集体福利设施;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不能强制执行或处分的财产;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398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全文7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