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轻伤一级不予处罚。交通事故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明知是无证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情形的交通肇事罪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无争议的轻微交通事故要如何处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考虑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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