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房纠纷法院应受理
时间:2023-04-21 19:50:40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

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诉讼,以相邻纠纷受理。

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委员会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起诉,应予受理。

哪些房产纠纷不能用仲裁解决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审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

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公房纠纷。

哪些房产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4、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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