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6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这是目前唯一能找到的全国性法律依据,可以作为义务兵、初级士官和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的承包地被征收时,获得赔偿的依据。但是,其作为条例,法律位阶较低,涉及范围较小,没有提到宅基地和房屋征收时的解决方法,也没有规定高级士官及军官、正常退休的军人的相关的权利。
地方条例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
这些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不明确和容易产生纠纷损害军人军属利益的相关内容做出了拓展和细化规定。虽然很多省市没有出台相关文件,但很多情况下会参照这些地方的法规。
抢险救灾军人母亲今拿到劳动争议纠纷补偿款
中国法院网讯在汶川一线抢险救灾的军人母亲杨女士,因劳动争议纠纷,将原所在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和街道办事处的大力配合,该案最终以杨女士与街道办事处1990年8月至1998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街道办给付杨女士3.5万元补偿款的调解方式圆满结案。今天,恰逢八一建军节,杨女士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补偿款。
1990年8月,杨女士到街道办事处红十字卫生站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街道办事处每月支付其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2001年,红十字卫生站解散。2002年1月,杨女士以本人现无业,无生活来源为由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获批准。
2007年4月,杨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其与街道办事处于1990年8月至1998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街道办事处支付其1990年8月至2007年4月的工资7.3万余元及补偿金和工资赔偿金3万元;支付其养老赔偿金26万余元。
2007年6月,仲裁委员会裁决:杨女士与街道办事处于1990年8月至1998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杨女士的其他申诉请求。
杨女士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杨女士儿子是空军飞行员,在此次汶川地震抢险救灾中被派往震区执行救灾任务,承办法官首先向杨女士表示慰问,同时考虑案件因历史原因产生的特殊性,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力促案件能够调解结案。为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承办人积极与街道办事处领导取得联系。在与街道办主任就杨女士案件的历史情况、杨女士个人遭遇以及案件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充分交换意见后,街道办领导表示从稳定大局出发、从同情杨女士个人遭遇考虑,愿意配合法院力争以给付相应补偿款的方式调解解决该案,并愿意在今后多关心杨女士的生活,尽力为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让其能够安度晚年,也为其参加抢险救灾的儿子解决后顾之忧。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