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纠纷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财产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本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确定,但由于有撤销权的存在又会使这种关系处于一种可能随时被撤销的不稳定的状态,这样不利于巩固现有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维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如果债权人到期不行使撤销权,始终会对第三人和债务人构成威胁。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要求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的事由后一年内行使。同时又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这个五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这时实际上就是三种情况:
第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一年,过了一年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第二是在债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事由时,自撤销事由也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为撤销权的存续期间,逾期撤销权消灭。
第三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到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有一个时间。如果你虽然是在知道后一年之内,但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才行使撤销权的,也失去了该权利。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年是客观起算标准,1年是主观起算标准。
即4年半的时候才知道有可撤销的事由,那么就只能在半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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