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公安机关等应迅速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 应予立案, 否则不应立案。同时, 公安机关还应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公安机关等应迅速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应予立案,否则不应立案。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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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此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以上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具体内容。
总之,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公安机关等应及时审查。如发现有犯罪事实,应予立案;否则,不会立案。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将不立案原因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时,可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延长至十五日。此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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