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有: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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