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南京市雨花台区发生的因律师伪造委托书,同时担任该案中两名嫌疑人,导致两同案犯一起翻供的案件,引起很大关注,怎么看待这一事件。
律师回答
律师法中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把这项规定写了进去,而且规定,辩护律师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也明确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因此本案中该律师至少将面临罚款、停止执业的处罚;如果触犯了刑律,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为防止个别律师钻空子,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都要加强制度建设,杜绝类似的事发生。此外,也可建立律师辩护资质备案制度,由看守所送交办案机关进行审查;同时,加大律师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果有故意妨害诉讼的行为,更应严厉处罚,甚至永久吊销律师执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第九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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