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至人死亡后逃逸,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通常主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量,若罪犯具有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方式而不会引发社会危险的特质,则可获得相应的资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项权利需得到公安局的批准方可执行。
如果罪犯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那么他们便有权享有这一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地列出了以下八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并未导致社会危险性升高的;
3.尽管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逮捕,但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不适合进行逮捕的;
4.已经被依法拘留过的犯罪嫌疑人,经讯问和审查后发现需要逮捕,但相关证据尚有不足之处;
5.已经被逮捕且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侦査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审理期间无法得出结论,选择取保候审方式并无社会危害性的;
6.持有合法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明,可能会出国逃避侦查,但无需作逮捕处理的犯罪嫌疑人;
7.请求批准逮捕但遭检察机关拒绝,需要申请复议或复核的;以及
8.移交给检察机关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需要申请复议或复核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经济赔偿必须起诉吗
在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后,并非必须采取诉诸法院之行动以便成功获得相应的理赔。
实际上,只要符合该保险合约中的明确规定,那么保险公司通常会依照合约履行其理赔职责。
只有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理赔方案与受害人的期望存在明显落差,或者保险公司借故延迟或拒绝理赔时,才可能需要进一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对合同义务的重要履行手段,而这一行为的依据主要源于保险合约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内规范和国际惯例。
除此之外,任何其他的理由或解释都无法成为理赔的正当根据。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保险合约履行过程当中,若双方当事人就保险责任的归属以及赔付金额的多寡产生争议,则应当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选择妥当的方式加以解决。
依照惯例处理类似纷争,我们可以借鉴协商和解、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仲裁以及司法诉讼等多元化的解决策略。
具体而言,协商和解乃为争议得以化解的首要方式,当纷争发生之际,各方需以真诚之心沟通交流、做出适当妥协,最终达成令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协商和解又分为自我协商和第三方介入的调解两种常见做法。
自我协商指无第三方在场干预,各方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对话;第三方介入调解则需要牵涉到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其中,通过他们的努力协调,协助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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