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第24条,如果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馀额:(1)购买、建设、重建、自营住房修理的;(2)退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力,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国定居的;(5)偿还住房贷款利息的;(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上海公积金离职后是否能全部提取
公积金离职后能全部提取。
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相应的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2、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5、支付物业费的;
6、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8、出国(境)定居的;
9、正式退休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公积金具有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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