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逮捕由谁执行?
时间:2024-01-18 11:57:22 1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自诉案件的逮捕由谁执行?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后继续由人民法院办理。如果分拘留和逮捕的话,拘留不适用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执行,逮捕可由检察院批准、决定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犯罪后被逮捕的期限会有多长

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时限规定如下:

1、不得超过2个月

2、延长1个月

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3、延长2个月

有以下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情形即可以适用: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再延长2个月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延长两个月不能审查终结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可以按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所以,根据不同情况,其实被逮捕后难以确定时限,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审理进度确定。

不过,如果法院判决犯罪行为人有罪,并且判处相应的刑期的,逮捕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自诉案件的逮捕执行是人民法院,犯罪之后被逮捕的期限包括不得超过2个月的情况,延长1个月的情况,延长2个月的情况,再延长2个月的情况,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等,根据不同情况,根据案件的审理进度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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