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经营者和法人不一致谁担责
时间:2023-03-31 15:32:55 1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实际经营者和法人不一致谁担责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公司法人与实际经营者最大的弊端就是个体工商户或法人对外产生的债务,实际经营者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个体工商经营户法人代表与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人,如若出现法律责任,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人代表要承担的责任: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三、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

应该加上一个概念,就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代表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是对外可以代表法人的人,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人。法人代表根据产生方式有三大类:

(一)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即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二)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

(三)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

实际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由法人确定代行职权的人;或者在法人的分支机构负实际管理之责的人等。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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