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走私固体废物这一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为:
故意违反海关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过程中,将海外固体废物非法运输至我国境内,同时商品资源化利用的名义,未经许可而擅自以此类物品作为原料进行使用。
具体来说,这种犯罪行为可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若走私货物或物品所涉及到的偷逃应缴税额总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则应受到至少十年且最多无期徒刑,并且需缴纳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没收相应的个人财产。
在此基础上,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相关人员提起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其次,若走私货物或物品所涉及到的偷逃应缴税额总额在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则将被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适用范围为至少三年且最多十年的有期徒刑,另外还要按照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标准缴纳罚款。
最后,若走私货物或物品所涉及到的偷逃应缴税额总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尚未达到十五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则应被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对应的刑罚为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且必须按照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标准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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