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户籍地:_____。
原告二: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户籍地:______。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某律师。
被告一: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户籍地:_____。
被告二:赵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户籍地: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及从2011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从2011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自起诉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5笔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2011年X月X日,原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走支票,被告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
2011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
2011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2011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2011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一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得该支票,对该支票予以签收并签署了借款凭据。
2011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11年X月X日借到的港币XX万元及利息,被告一于2011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2011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1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和201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以及201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二于2011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系东莞市XX镇,原告夫妻屡次向被告夫妻追讨借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东莞市某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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