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刑法典之中,我们可以准确地找到关于侵犯占有的相关罪行被明确的定名为“侵占罪”。
这是一种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将原本由他人合法持有,但在其保管之下的财物,遗忘物品或埋藏之物,强行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七十条这样规定道:“任何一个人,如果他将原本由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占据的金额达到法定数额——即累计数量较大的,又拒执返还者,那么将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相应额度的罚金;
在情况更为恶劣的情况下——例如占据他人财物的金额极为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那么犯罪者将要承担更加严厉的惩罚,被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附加罚金的责罚。
另外一方面,如果某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占据的金额同样达到了法定数额——即累计数量较大的,又拒执交出者,也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具体认定标准,各个地区可能会因为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而有所差异。
通常而言,当侵占的金额介于1万元至10万元之间时,就可以被视为“数额较大”;
而当侵占的金额超过了10万元,则可以被视为“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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