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若持有信用卡者未能按期偿清债务,并不一定会被判定构成欺诈罪。
然而,倘若其抱有非法占有之意图,且透支额度超出法定限制或期限,同时在接收到发卡银行两次催缴后跨越三个月时仍未返还所欠款项,则此种行为有可能涉及到信用卡欺诈罪名。
一般而言,若因特殊情况如突发严重疾病、失业等因素导致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方案,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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