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四、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五、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六、能提供温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温州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本人以及配偶在温州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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