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需不惜代价去做婚外情证据调取,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上。
在婚外情取证中要量力而行,不要超过自己的经济能力的范围或将几年的精力都投进去,很多无过错方为了掌握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去调查,但最终也未能取得证据,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痛苦和损失,得不偿失。律师提醒,在量力而行调取婚外情证据时,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上。
2、“捉奸”取证场合和手段要合法,不能触犯法律,否则即使反映了事情的真相,也不会被法院采纳。我们不能用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
一种是自家住宅“捉奸”取证。若配偶将第三者带回家发生关系,此时,你破门而入,举起照相机、摄像机“咔嚓”摄下床上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目前很多法官对这样的取证是采用的,他们会据此判决离婚并要求过错方向配偶支付过错赔偿金。因为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在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当事人拿着照片四处张贴、散发,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一种是私闯他人“住宅”捉奸取证。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典型的有这样一起案件,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有婚外情,妻子知道丈夫在第三者的住宅后,叫上自家几个亲戚去“捉奸”。破门进入第三者的住所后,妻子先拍摄了丈夫和第三者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男方围住,妻子上前殴打第三者,并强行剥去了她的内裤,第三者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躲闪不及,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调查收集丈夫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因此钱某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种是公共场合婚外情取证。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因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3、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4、重婚罪认定难上加难,取证不易。
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5、长期、稳定的同居需要形成证据链。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妻子看见丈夫和异性进了对方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了房间一晚未出只能是部分证据,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因此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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