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款提存条件
1、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2、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3、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4、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5、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提存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二、法院执行标的款提存该如何办手续
法院执行标的款提存的,应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执行,并且以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如果发现超标查封的,应该及时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三、提存有什么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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