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会抚养费案子怎么处罚
时间:2023-02-22 20:31:05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浙江省社会抚养费案件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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