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普通流动人口与引进类人才两种,两类居住证在发放依据、外观式样、登记项目、办理程序、持证人待遇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流动人口类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引进人才类的居住证的发放依据是2003年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方法(粤府〔2003〕81号),从2010年1月1日起办理的人才类居住证维持既定式样,登记项目、办理程序和持证人待遇均不改变,只是在证件正面“广东省居住证”字样下方加注“引进人才”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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