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应如何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
时间:2023-05-02 18:40:55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0号,以下简称《办法》),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不存在欠税问题。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完善,或出现税收行为,试点企业资格将难以通过。二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在2年以上,日常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正常、规范,可按税务机关要求保存出口退税档案。三是近两年未发现试点企业从事不规范经营行为;未发现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逃税漏税、出口退税欺诈等涉税违法行为;未发现企业有虚假发票(含农产品进货发票)和使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同时,在评估期内,申请试点的企业不得参与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

其次,试点企业人民币结算不需要经过外汇核销环节,同时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根据《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外汇收支核销手续。也就是说,试点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收付核销,更加方便,也不会影响企业的出口退税。根据规定,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可按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试点企业要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与其他出口货物一起报关的,应当在报关单上注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二是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仅要依法处罚,还要取消试点资格。三是将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违规信息录入相关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议企业诚信经营,避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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