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除债权人同意外,还需要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其同意转让债务的,抵押人不再对转让部分承担担保责任。主债务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第三人单方面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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